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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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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公司为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于2×16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京华公司于2×16年10月8日开始施工建设,该工程在2×17年支出情况如下: 1月1日支付600万元; 5月1日支付500万元;10月1日支付900万元。2×17年6月1日京华公司停工进行安全质量检验,并于2×17年10月1日恢复建设。至2×17年年末,该项工程尚未完工。假设京华公司不存在其他借款,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京华公司2×17年因建设固定资产而需要资本化的利息为(      )万元。A15.67B66.67C49.5D100

  本期债券发行能否不经Z市国资委审批、中国证监会核准,直接由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行?并分别说明理由。本期债券能否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说明理由。“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本期债券是否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同时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分别说明理由。本期债券能否不进行信用评级?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可分配利润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本次债券的发行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能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说明理由。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 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l、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目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 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 月20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如果重组方案经修改合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有可能被豁免发出要约?并说明理由。(3)A公司以优先股支付收购对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A公司收购方案中确定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根据2015年4月23日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大华公司是否能够主动申请退市?并说明理由。(6)董事张某和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8)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4年4月,甲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重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2014年3月22日,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度公司继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2014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确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间为3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9月19日召开。    2014年9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了甲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部分资产变价方案。    2014年10月15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35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每100元债权可分得43.5股甲公司股票。    2014年11月,管理人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同意的出资人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5%。其中一名不同意的出资人提出,转增后甲公司留存的资本公积金不足转增前股本的25%,转增方案不合法,要求管理人更正后重新表决。    2014年11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分别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亿元;其中4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35亿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88家,债权总额80亿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8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7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亿元)。2014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5年1月16日,甲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请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原因。(2)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是否有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曩是否有权对甲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部分资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并分别说明理由。(5)出资人组是否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6)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2013年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A公司为履行该协议的付款义务,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和承兑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百期为2013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8月10日,但未记载付款地,也未将购销协议号码在票面载明。    因B公司拟申请贴现,A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该汇票的承兑确认书,C公司于同日为该汇票向甲银行申请赡现出具了贴现保证书,但未在票面上作任何记载。甲银行对该汇票及上述承兑确认书、贴现保证书审核后,同意向B公司贴现放款。    票据到期后,甲银行持该汇票向A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以A公司存款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退票。甲银行于退票当日向B公司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票款,但B公司一直未予偿还。    2014年1月2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的开户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4月15日,甲银行申请撤诉,法院予4月27日予以核准。    2014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进行抗辩;A公司则提出两项抗辩理由:(1)甲银行因贴现取得票据,应当向贴现申请人B公司追偿;(2)我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协议已经解除,票据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该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购销协议号码是否导致票据无效?并分别说明理由。(2)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否均负有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能否以票据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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